第九章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保修期服务计划及承诺 1、保修期服务计划。
①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对本项目工程缺陷的修复或修补工作。
②按照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处进行修补、重建或修复。
③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服务承诺
①由于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要求而造成的修复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由于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该完成的缺陷修复而造成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④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主体工程出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经承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一起调查,缺陷产生的责任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可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缺陷修复,但承包人不承担此缺陷修复的费用。
二、与其他单位的配合
项目部将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施工计划及执行相关文件的要求。本着保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则,与相邻标段进行技术、信息的交换,最大可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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