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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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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45号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4月21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打造“水乡永平”,规范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劳动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永平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即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的行为,国家及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上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凡建设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

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保护,节约使用土地,优化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征收耕地。

第五条 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

县城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第六条 征收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整理办法等4个规范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34号)的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专

项用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永平县耕地占补平衡领导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保障。

第二章 建设征收集体土地

第八条 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由用地单位持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及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建设规划区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用地单位持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及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单独选址项目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须提交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决定书,方可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城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应当列入土地

征收报件和“一书四方案”的审查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 征地费用实行成本核算,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勘测定界费、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工作经费等。

第十一条 应缴上级、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税费,由县财政统一代缴;应兑付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由财政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到村组,再由村组按有关政策兑补到被征地农户。

第十二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统筹相关政策,被征地农民可转变为城镇居民,保留“城乡兼有”的特殊身份,仍然保留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计划生育、集体经济资产分红等五项基本权益,并同时享有城镇居民所享受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五项保障权益。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征收农民集体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兑给被安置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同时可用部分土地补偿费补助安置,但补助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总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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