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求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四)要求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保障政策,并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勘测定界费、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另行制定,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5月4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40号公告大府规登准〔2009〕18号)同时废止。
表一 博南镇坝区范围内补偿标准
序地类 号 1 水田 2 承包旱地 3 轮歇地
补偿标准 单位 小计 元/亩 元/亩 元/亩 80000 30000 15000 土地补偿 20000 12000 6000 安置补偿 60000 18000 9000 备注 表二 杉阳镇、龙街镇、龙门乡、北斗乡、水泄乡、厂街乡小城镇规
划区范围内补偿标准
序地类 号 1 水田 2 承包旱地 3 轮歇地
补偿标准 单位 小计 元/亩 元/亩 元/亩 45000 25000 12000 土地补偿 15000 10000 4000 安置补偿 30000 15000 8000 备注 表三 其它地区补偿标准
序地类 号 1 水田 2 望天田 3 承包旱地 4 轮歇地
补偿标准 单位 小计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36000 22000 20000 10000 土地补偿 10000 7000 6800 3000 安置补偿 26000 15000 13200 7000 备注 表四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 蔬菜 水稻 包谷 小麦 油菜 荞类 烤烟 蚕桑 其它类 单位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补偿标准 3000 2000 1000 800 1000 600 2500 3000 600 备注
表五 林地补偿标准
序号 1 灌木林地 2 疏林地 松林、成材杂木林(郁闭度0.7以3 下) 松林、成材杂木林(郁闭度0.7以4 上)
项目 单位 元/亩 元/亩 补偿标准 3000 4000 备注 元/亩 5000 元/亩 7000 表六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1 项目 烤房 土筑
单位 元/个 元/个 元/冢 补偿标准 备注 4000—6000 9000—12000 2000 砖筑 2 坟墓 土坟 双合坟按实际材料 类别乘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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