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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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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当由抵押人采取清偿债务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等权利限制措施后,再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后,被拆迁户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四条 征地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土地征收补偿费、住房拆迁补偿款,以及违法违规征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退还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规定编制土地

复垦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或乡(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5版)图示范围。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1.达州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2.达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达州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4.达州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5.达州市被拆迁住房评价定级标准

附件1

达州市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序号 1 房屋 结构 钢结构 钢混 结构 I级 Ⅱ级 Ⅲ级 框架 结构 Ⅰ级 Ⅱ级 Ⅲ级 砖混 结构 Ⅰ级 Ⅱ级 Ⅲ级 砖木 结构 Ⅰ级 Ⅱ级 Ⅲ级 土木、 木结构 简易 结构 Ⅰ级 Ⅱ级 Ⅲ级 7 260 补偿标准及区域(元/平方米) 定级标准 等级 700 1000 980 960 940 920 900 880 840 800 760 720 680 660 620 580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全市范围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参照附件5 标准 执行区域 参照附件5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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