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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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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建价[2004]323号

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省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省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一号)”(甘政发[2004]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现随文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原规定办理,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本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与以下文件配套执行。 1、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等五套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4]127号);

2、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

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甘建价[2004]196号);

4、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暨《甘肃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97号);

5、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等五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98号)。 三、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

1、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1]223号);

2、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筑业企业取费资格审定发证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01]225号)。

四、本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委托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

1、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略) 2、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核定发证办法 3、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核定评审条件

附件二 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核定发证办法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和监督,正确执行费用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省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一号)”(甘政发[2004]41号)关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核定”的事项,制订本办法。 一、凡我省行政管辖区内发承包双方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大规模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专业工程等)的预结算、进行工程招投标等计价活动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承担建设项目,均须通过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核定,取得《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证书中核定的间接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作为发承包双方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定合同价款及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未取得《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算。

三、全省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核定及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并印制证书。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中央部属和省属及省级有关部门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的费用标准由省建设厅审核发证。

(二)各市(州)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的费用标准由市(州)建委(建设局)进行初审,其中:一、二、三类费用标准由省建设厅审核

发证,四类费用标准由市(州)建委(建设局)审核发证。 (三)外省、市入甘建筑业企业的费用标准,必须在办理进甘施工许可手续的同时持外省省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出具的企业取费证明,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注册登记后,由省建设厅审核发证。

(四)无隶属关系的建筑业企业的费用标准,一、二、三类费用标准由省建设厅审核发证,四类费用标准由市(州)建委(建设局)审核发证。

四、建筑业企业按管理分工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申办《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报《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核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质证及验资报告;

(五)上年度离、退休人数和在册职工人数报表;

(六)预算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七)建筑业企业行为记录情况。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均须申办《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改制为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办法四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前企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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