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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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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01.12 【实施日期】201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7〕3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由本厅组织进行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厅制定印发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苏水基〔2002〕38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公示办法》(苏水基〔2006〕70号)、《关于加强招标失败后工程发包程序管理的通知》(苏水招〔2009〕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 》(苏水基 1 / 6

〔2010〕1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苏水规

〔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基〔2012〕54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苏水规〔2013〕1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 2017年1月12日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 2 / 6

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

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作量与设备采购预算费用之和,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 / 6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四)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六)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下同)水利(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省、设区市、县水利(务)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 4 / 6

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九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集中进场交易,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应急度汛等特殊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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