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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 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 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 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 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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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 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 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 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 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 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 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 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 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 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 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 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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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 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 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 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 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 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 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 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 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 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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