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能源傅村50MW光伏发电项目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计 划
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微山光伏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三峡新能源傅村50MW光伏发电项目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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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微山光伏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目 录
1、工程概况·····································································2 2、编制目的···································································3 3、编制依据·····································································3 4、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4 5、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5 6、附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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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概况
1.1厂址地理位置及环境
本工程光伏区站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付村镇附近,场区系付村煤矿开采造成的采煤沉陷地,电站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7°03'20.7\~117°04'43.4\、北纬 34°50'46.7\~34°49'16.1\之间,场区分为北部场区与南部场区,场区之间由S104省道分隔开。场区内大部分为常年积水,部分区域为非常年积水,根据场区建设条件本项目拟采用渔光互补的综合开发形式,规划总容量为50MW,一次性建成。升压站设置在负荷中心位置,位于S104省道旁。 1.2交通运输
本光伏场区交通便利,省道104沿境通过,距离微山县不足5km,距离枣庄市约20km,交通便利。现有公路基本满足设备运输要求。1.3厂区工程地质
据区域地质资料,场区内及其附近区域无明显新构造活动痕迹,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光伏电站场地类别为 II 类,在II类场地条件下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10g,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为 VII 度,基岩埋藏深,场区内及其附近无明显新构造活动痕迹,拟建场地区域构造稳定性较差。
工程区地势相对较平坦,有一定起伏,水深 0.8m~10.0m;未发现较大规模的水下滑坡、泥石流,钻孔内除局部煤矸石填土区域外,未发现有抛石、孤石等地下障碍物,不存在饱和砂土液化问题。场址位于地下煤炭开采范围区,因煤炭开采,部分地段产生沉陷,为场地的主要不稳定因素。 1.4气象条件
多年平均气压: 1011.8 hpa 多年平均气温: 13.9℃ 极端最高气温: 41.6℃ 极端最低气温: -19.4℃ 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69% 多年平均水气压: 13.2 hpa 历年年平均降水量: 678.4mm 最大日降水量: 220.9mm 多年平均风速: 3.0m/s 最多风向(方位): 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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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时大风风速: 24m/s 多年平均雾天: 16.6d 多年平均雷暴日数: 21.0d 多年平均冰雹日数: 21.0d 1.5工程简介
1.5.1主要土建工程量
本项目为水上光伏项目,在采煤塌陷区水面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主要土建工程量为:桩基工程施工、升压站混凝土平台(生活区、一次、二次柜等设备都选用预制舱座落在混凝土平台上)、事故油池等施工。 1.5.2主要安装工程量
站区内光伏组件、汇流箱、逆变器、变压器、电气设备安装,高低压及直流电缆敷设接引、通讯电缆敷设接引、电气二次设备安装,电缆防火封堵、防雷接地、安防监控及110KV站内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等。 1.5.3工程范围
三峡新能源微山小卜湾50MW光伏电站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整个工程范围包括:110kV升压站及50MW光伏场区的全部勘察设计,全部设备和材料采购供应(光伏组件由招标人采购)、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设备监造(不包括浮体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内容(除光伏组件)。 2、编制目的
为了实现本工程的各项目标,依据目前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因素,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3、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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