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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预合同
沪松永丰农联社(2016)出让合同第1号(1.0版)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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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 通讯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松汇西路1188号 邮政编码: 201600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57818320 678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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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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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出让人授权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按约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201617430755451303 ,宗地总面积大写 贰万陆仟陆佰陆拾肆点肆 平方米(小写 26664.4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贰万贰仟叁佰叁拾陆点肆 平方米(小写 22336.4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松江区永丰街道:四至范围东至三新路,南至松蒸公路,西至河道,北至花园二路[松江区永丰街道H单元H41-04号(集体土地试点入市)地块]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商办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40年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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