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参考文档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 月 日之前;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年﹨月﹨日,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
(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
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商办 ;
地上建筑容积率: 2.0 ,计容面积 44672.8 平方米;
优质参考文档
优质参考文档
地上建筑面积 44672.8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商业70%,办公30% ;
地上建筑限高 40 米;
地上建筑密度: 不大于50% 。 (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 ; 起止深度: ﹨ 米;
地下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其中: 商业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办公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 ﹨ 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工业建筑面积: ﹨ 平方米, 仓储建筑面积: ﹨ 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征得出让人和协调机构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和更改监管协议,同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1、公共空间:地块内新增不小于地块面积10%(计2233平方米)公共环境空间(公共绿地或广场),沿地块西北侧、临花园二路布局,地块短边原则上不小于12米,乔木覆盖率50%,公共绿地或广场不得设置围墙,须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公共空间中设置的公共艺术作品的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环境空间建成后产权归土地受让人所有,由土地受让人负责运营管理。
2、公共通道:地块内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6米、长度不小于120米,建议布局与地块中部,东西走向的公共通道。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确保满足连续舒适的步行要求、满足机动车应急救助通行要求,并应处理好与相邻地块的关系,通道位置、线型可结合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24小时向公众开放。
(四)其他规划条件: ﹨ 。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风貌区保护规划
优质参考文档
优质参考文档
或村庄规划(见附件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一)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
(二)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续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 第十R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 (见附件\\),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 ﹨ (见附件),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 。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10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34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30% ,绿化面积不小于 6700.92 平方米,集中绿地率: ﹨ ,屋顶绿化实施面积 ﹨ 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1、绿化其他的有关规定请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
第十八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 %,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 4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应按沪建建材联【2016】24号文的规定建设及管理 。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项
优质参考文档
优质参考文档
目应按照上海《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RR)创建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 。
(三)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 。
第十九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一)功能业态要求: ﹨ 。 (二)引入行业要求: ﹨ 。
(三)其他功能管理要求: ﹨ 。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成物业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 1、 ﹨ ; ……。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应按照本条第2、3项规定自持物业。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商业物业; 3、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办公物业; 4、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公寓式酒店物业。
5、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计﹨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6、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7、其他物业自持要求: ﹨ 。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在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期间,出让宗地范围内渣土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地下空间利用产生的渣土,鼓励综合利用,需要外运的,应当优先运输到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滩涂造地、景观营造等区域;区县渣土管理部门无法指定区域的,应当运输到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
优质参考文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