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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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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在实际对这外国人犯罪案件做出审理的时候,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学者并不认同这点,自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不过在《刑事诉讼法》中既然明确规定了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的话,那自然就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一、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对其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则无权管辖。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理由是:

犯罪的人一个是中国公民,另一个是外国人,而分别交由级别不同的人民法院一审的不公平现象。这不免让人产生中国公民的诉讼地位不及外国人,普通外国人在我国亦享有诉讼特权的错觉,导致人们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有损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

第三,这样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情势的变化。现行《刑事诉讼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并颁布的,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但能够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不会给中级人民法院带来太大的工作量。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对于不同级别的法院,实际可以管辖的刑事案件类型不一样。其中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看,一般是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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