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i. 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性质 产生根据与限度 调整范围 有无对价 存续期间 地役权 用益物权 地役权合同(约定权利),限度自治,较大 不一定相邻,需役地与供役地 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一般有固定期限 相邻关系 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 法律直接规定(法定权利)最低限度的调整,无需约度,程度较小 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无偿 一般无固定期限 pí
4.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②债务人实施了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③债务人行为以其财产为标的④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7. 债权让与:债权转移,也就是债权主体的变更
8. 侵权构成要件:①侵害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不作为侵权:①合同约定②法定职务(托管义务)③先前行为④同舟共济理论 9. 共同侵权种类及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有联络)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每个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完全损害-连带原则: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难以确定—平均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教唆、帮助人赔偿监护人未尽责相应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注: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才连带,无规定的不连带
10. 物权损害责任:(过错推定)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的注意义务,致使物件造成
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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