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國際企業學系碩士班學生手冊
目 錄
壹、長榮大學國際企業學系碩士班修業要點……………………. ……………..….….1
貳、國際企業學系碩士班修業期間重要階段一覽表……………..……………………4
參、國際企業學系碩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流程…………………………………..5
肆、國際企業學系碩士班課程配當表…………………………………………………..6
伍、國際企業學系碩士班撰寫論文須知……………………………………………..…9
陸、各式申請表格……………………………………………………………….………14
壹、長榮大學國際企業學系碩士班修業要點
94年12月13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 研究生資格
經本系碩士班入學考試正式通過者。
第二條 修業年限與畢業資格認定
一、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畢業資格之認定:須修滿本系碩士班規定之課程學分及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
第三條 課程學分與選課規定
本系碩士班課程學分包括先修科目與研究所課程學分。
一、先修科目於入學後由本系審查,未達標準者必須於本系大學部補修課程。先修科目包
括:經濟學(6學分)、會計學(6學分)、統計學(6學分)、管理英文(6學分)、企業倫理(3學分),共計五科。
二、除先修課程外,研究生畢業前須修習並通過研究所課程至少45學分(含碩士論文6
學分)。
三、研究所課程包括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選修課程須於每個課程領域至少選修一門課程。 四、研究生每學期所修習之課程應經指導教授核可,指導教授尚未確定者,則應經系主任
核可。
五、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高於十五學分,除研二下學期之外,每學期不得低於九學
分,研二下學期至少必須修習一學科。如為補修基礎先修課程者,其每學期之修課上限為十八學分(含先修與主修學分)。
六、研究生得就本系開設之相當課程申請抵免學分。在外校修習之學分抵免以九學分為上
限,本系修習之學分則以十五學分為抵免之上限。總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四條 英文能力規定
本系碩士班學生需完成以下條件之一者,始符合畢業資格。 一、通過本系碩士班管理英文課程一年(6學分)。 二、通過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 三、通過托福(TOEFL)500分(含)以上。 四、通過托福新制173分(含)以上。 五、通過多益(TOEIC)590分(含)以上。
國外回國就讀之學生或非英語系之外籍生,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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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術論文發表
碩士班研究生申請碩士論文學位考試前,應在研討會或學術性刊物發表論文一篇以上(以學生排名第一順位為主;如為第二順位以後者,其篇數以發表人數之百分比計算之),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指導
一、論文指導教授之決定
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6月30日之前,選定指導教授指導其有關碩士論文之研究。並將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函送交系辦,報請系主任核可。 二、指導教授之資格
指導教授以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為限,其中至少一人應為本系所之專任教師。若因研究方向之需要,經系主任同意後,可由具相同資格之外系或外校老師共同擔任。論文指導教授最多不得超過三人。 三、指導教授停止論文指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停止論文指導。 (一)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作論文。
(二)研究生持續相當期間怠於與指導教授聯繫而無正當理由者。 四、指導教授之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研究生得請求變更指導教授: (一)指導教授出國、休假、進修或其他事故未能在學生修業年限內完成論文指導者。 (二)因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變更指導教授者。 五、論文題目變更
因論文資料欠缺,完成原定論文計畫有重大困難者,得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變更題目。 六、論文格式
依照本系論文寫作格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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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論文研究計畫之時間
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六月三十日前,提出論文研究計畫申請,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報請系主任核備。未按規定時間申請者,順延一學期修習論文。 八、出國
研究生於論文寫作期間,可出國進修及搜集相關資料,若於國外大學修習相關科目之學分,得依學校相關規定予以承認。
第七條 碩士學位考試
一、碩士論文學位考試申請程序
研究生在碩士論文學位考試前,應填寫申請表,並在考試前一個月提出之。研究生提出申請表時,應檢具繕印之碩士論文初稿及其摘要乙份,與歷年成績單乙份、學位考試申請書及考試委員推薦書、論文發表點數申請表及英文能力檢定證明送請本系審查符合規定,經報請校長核備後,由本系辦理有關碩士論文學位考試事宜。 二、碩士論文學位考試申請時間
碩士學位考試必須按照行事曆排定日期於期中考週開始提出申請,研究生如因特殊情況申請延期,經本系同意者,第一學期至遲應於元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至遲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舉行,否則不予以受理。 三、碩士論文學位考試委員會
碩士論文學位考試委員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論文學位考試委員會置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需三分之一(含)
以上,由系主任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論文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出
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始能舉行。本校兼任教授視為校外委員。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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