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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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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3 万元。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 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 14 岁的儿 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 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 9000 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 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 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 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请分析 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

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

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

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

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

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

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

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

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

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

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投保财产的损失,同时张某应承担一部分损

失。保险公司可以与张某商量,实现通融赔付。本案系因代理人严重失误,保

险公司核保人员失职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承保过程,加强风险

意识,控制承保风险。

此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非常侥幸的。因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条

款规定,必须是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

在投保时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事故索赔时做到

有理有据。

这个案例也告诫那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指导或帮客户填写投保单

时一定要认真遂项填写投保单各个要素,并向客户明示告知双方权利义务,避

免双方日后因责任不明确产生纠纷。

2、财产保险储金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吗?(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2)

肖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7000 元,保险期限 5 年。期间每满一年,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可自 动续保。投保后约半年,肖某家突然起火,当时由于肖某长期患病,在家休 养,腿脚不便,无法逃生,不幸被火烧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 安机关调查后确认事实为:肖某之妻见肖某长期患病,一直不见好转,恐今后 被其拖累,于是动了将其害死的念头。她将现场伪装成煤油泄露不慎失火的现 象。企图蒙混过关。

肖某之妻因犯谋杀罪被判死刑后,肖某唯一的亲人姐姐处理其遗物时发现 保险单,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那么,此案保险公司该承担责任吗?应怎 么处理?

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此保险条款上规定保险储金应归还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

及其妻子均已死亡,因此,储金不能交给被保险人的姐姐。

肖某姐姐从为,此笔保险储金为被保险人的财产,而自己是被保险人的合

法继承人,当然有权得到保险储金。

分析与结论:

首先应明确此笔保险储金是属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对于普通的家庭财产

保险,它通常是被保险人通过一次性缴纳了保费的方式获得一定时期(通常为

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障,但对于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它除了具有普通家庭财

产保险的经济补偿性外,还具有自动续转,长期有效,续转期满返还储金等特

点。被保险人缴纳保险储金后,保险人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定期存款利率计

息,以此利息作为当年的保险状。所以这种财产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只不过与

银行储蓄略有不同银行储蓄到期还本付息,而这种保险到期只还本,利息用于

换取家庭财产保险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

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

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显然这笔保险储金为

被保险人肖某的合法财产。

其次,肖某死后其妻本应为法定继承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第七条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既然肖某既无子女又无父

母,其财产只能由其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3、(重复投保及盗窃损失案例。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3)

2000 年 3 月,曾某向所在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 险,保险金额 4000 元。保险期限自 2000 年 3 月 5 日零时到 2001 年 3 月 4 日 24 时止。曾某任职的公司又以福利基金为全体员工在本地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 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 5000 元。保险期限从 2000 年 4 月 3 日零 时到 2001 年 4 月 2 日 24 时止。2001 年 3 月 2 日,曾某家被盗,曾某发现后立 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于 24 小时内通知了保险公司,经勘察发现,曾某家 门锁被撬开,丢失物品:录象机、收录机、人们币现金 1100 元,停放在楼下公 用楼道内的价值 600 元的自行车一辆。共计损失 8000 元。3 个月后,公安机关 尚未破案,曾某遂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问:两家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此案?

案例分析:

本案应属于重复保险。曾某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

故分别与 AB 两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符合重复保险的特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本案中各保险人按照其保

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 A 公司赔偿 8000*[4000/(4000+5000)]=3555.6

B 公司赔偿 8000*[5000/(4000+5000)]=4444.4

4、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1

某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 下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 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在保险期间,当地下了一场大雨,24 小 时降雨量达 45 毫米,将一批砖坯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是 否承担责任?

该案中大雨未构成暴雨,不是条款中列明赔偿的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

司拒赔。被保险人诉至法院。 本案争执的产生在于双方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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