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中小学校的校园应设置2个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布置应避免人流、车流交叉。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机动车专用出入口。
8.3.2 中小学校校园出入口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校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
8.4 校园道路
8.4.1 校园内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及走道衔接,构成安全、方便、明确、通畅的路网。
8.4.2 中小学校校园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4.3 校园道路每通行100人道路净宽为0.70m,每一路段的宽度应按该段道路通达的建筑物容纳人数之和计算,每一路段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
8.4.4 校园道路及广场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4.5 校园内人流集中的道路不宜设置台阶。设置台阶时,不得少于3级。
8.4.6 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5 建筑物出入口
8.5.1 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8.5.2 教学用房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宜设门厅。
8.5.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8.5.4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
8.5.5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8.5.6 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8.6 走 道
8. 6.1 教学用建筑的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在该走道上各教学用房疏散的总人数,按照本规范表8.2.3的规定计算走道的疏散宽度;
2 走道疏散宽度内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开启的门窗扇等设施。
8.6.2 中小学校的建筑物内,当走道有高差变化应设置台阶时,台阶处应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级数不得少于3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当高差不足3级踏步时,应设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不宜大于1:12。
8.7 楼 梯
8.7.1 中小学校建筑中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8.7.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8.7.3 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2 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3 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
8.7.4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7.5 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
8.7.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宽度为2股人流时,应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
2 楼梯宽度达3股人流时,两侧均应设置扶手;
3 楼梯宽度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中间扶手两侧的净宽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4 中小学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
5 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
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8.7.7 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
8.7.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7.9 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8.8 教室疏散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8. 8. 2 普通教室及不同课程的专用教室对教室内桌椅间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不同,教室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对各教室设计的规定。
9 室内环境
9.1 空气质量
9.1. 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9.1.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1.3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各主要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表9.1 3的规定。
9.1. 4 中小学校设计中必须对建筑及室内装修所采用的建材、产品、部品进行严格择定,避免对校内空气造成污染。
9.2 采 光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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