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温住建发〔2012〕190号
【发表时间:2012-07-30】 【阅读:1180次】 【关 闭】 【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2]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见附件1),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
护费、临时设施费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统筹、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温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为工程税前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率下限2.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费率下限1.6%。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费率下限。 五、以上费率已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调整2010版计价依据规费计算规定, “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
项目名称 民工工伤保险费 计算基数 人工费+机械费 费率(%) 0.5 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但不得纳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50%,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总额的70%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剩余部分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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