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其
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黄宁 )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精神实质;刑法体现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 《自由大宪章》,其中第 39 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公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他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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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
①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最
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 1789 年法国的 《人权宣言》。其第 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 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指导下,1810 年《法国刑法典》第 4 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此后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史
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日益丰富。罪刑法定原则最开始产生主要是从字面上来说的,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后来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罪刑法定原则获得了“超出语义的深刻内容”,产生了一系列派生性原则,包括:禁止习惯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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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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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禁止不定期原则、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类推原则和禁止不定期刑原则。十九世纪后半期倡导的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允许相对的不定期刑、允许有限制的类推,在刑法溯及力上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近来,有些学者又主张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还应包括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刑罚法规内容的适当性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自法国率先在立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各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有的在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如日本、挪威;有的在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如韩国、荷兰;还有如法国、意大利在宪法、刑法中均做了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有异于大陆法系国家,但还不能否认罪刑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存在,美国判例法中限制法官的行为较之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限制法官的行为并不逊色。
3.罪刑法定原则已为有关国际文件所确认,走向国际化。1948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 条第 2 款规定: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或国际法律均不构成罪刑者,应不为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法律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由国内法步入国际法领域 这一事实就说明它是有很强的生命力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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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或者说其基本要求,学者的看法不尽一致,各国学者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的主要意见大致可以概括为:刑法的表现形式只能是法律,习惯和命令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对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不能作类推解释;否定绝对不定期刑;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等等。日本学者一般将明确性原则、实体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判例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派生原则的补充。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或者说其具体要求包含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形 式层面包括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四个方面;实质层面包括禁止不明确的刑罚法规(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与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综合学者的诸多观点,笔者认为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项基本要求:
(一)禁止不合理的任意解释。禁止类推解释已经成为刑法学界公认的金科玉律。类推解释是在刑法规范可能具有的意思之外进行解释,而罪刑法定主义就是要通过限制、规范和控制国家司法权,来达到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目的和宗旨。因此禁止类推解释与法治的根本宗旨与精神是一脉相通的,是刑法领域法治化要求的具体化。其实,不仅类推解释,一切不合理的任意解释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一切不合理的解释都可能使成文法失去其固有的含义,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所以说,即使是限制解释、严格解释,只要它不合理,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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