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测办[2014]45号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测绘局) 【发布日期】2014.07.11 【实施日期】2014.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测办〔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与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颁布实施新修订的《规定》和《标准》是国家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 1 / 2
服务”的原则。按照《规定》和《标准》开展复审换证工作,有利于促进测绘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广大测绘单位的发展信心,为地理信息产业做大做强增添动力;有利于发挥测绘资质管理的杠杆调控作用,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壮大产业规模。各地要高度重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二、职责分工
国家局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并作出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并作出决定;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复审换证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局。省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受理及初审工作委托给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2 / 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