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第六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二)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举例:一、分账制记账方法,准则中未提及,但金融保险业均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需设置“货币兑换”账户进行核算。实务中可采用两种方法。
(一)所有外币交易均通过“货币兑换”账户进行处理 1,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同时涉及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按相同外币金额同时计入货币性项目和“货币兑换(外币)”账户,同时,按以交易发生日期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记入非货币性项目和“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账户。
2,企业发生的交易仅涉及记账本位币外的一种货币反映的货币
性项目的,按相同币种金额入账,不需要通过“货币兑换”账户进行核算;如果涉及两种以上货币,按相同币种金额记入相应货币性项目和“货币兑换(外币)”账户。
3,期末,应将所有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的“货币兑换”账户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账户余额相比较,其差额转入“汇兑损益”账户:如为借方差额,借记“汇兑损益”账户,贷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账户;如为贷方差额,贷记“汇兑损益”账户,借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账户。
4,结算外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汇兑损益”账户。 假定甲银行采用分帐制记账方法,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07年发生以下交易;
(1)8月5日,收到投资者投入资本10000美元,无合同约定汇率,当日汇率1美元=7.9人民币
(2)8月10日,以2000美元购入一台固定资产,当日汇率1美元=7.8人民币
(3)8月15日,某客户以4000人民币购入500美元,当日汇率1美元=7.75人民币
(4)8月20日,发放短期贷款5000美元,当日汇率1美元=7.85人民币
(5)8月31日的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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