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各工种均应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0.参与前道工序的交接验收,并签字认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验收的,该验收结论视为乙方认可,今后乙方不得援引该前道工序的质量问题作为本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11.负责自己施工的成品保护,直至验收合格交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质量问题或成品损坏、返工、工期延误等责任及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工程相关资料的移交,并办理完相关手续。
13.乙方应加强施工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当与甲方公司代表发生任何意见分歧和其他问题时,均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不准采取过激的言论和行动,不得怂勇员工聚众闹事或以其他形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不得利用媒体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等不良行为。如有上述不良行为,乙方对所辖人员负监管不力责任,并自愿承诺对有不良行为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人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该款项由甲方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4.遵守甲方公司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其它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对合同内容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即时无条件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进场的日期为: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进场日期届满,乙方必须进场的人员、材料、机械未进场,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让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如甲方直接选择终止合同的,乙方必须无条件在2天内退场,并自愿承诺承担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甲方选择让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进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在2天内退场,并自愿承诺承担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乙方质量达不到设计和国家规范相关要求,或发生由乙方造成的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乙方如违反合同规定中的任何一条,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除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8款、第九条第13款、第十条第1、2款按上述约定内容外,其它违约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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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按此违约金标准: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且乙方还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所有款项均由甲方自乙方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6.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如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7.乙方应购买相关责任险及施工人员意外险。 第十一条 服务承诺
乙方将对自己承包的本工程作出如下承诺: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可靠的施工队伍并积极配合完成施工。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公司现场管理。
乙方按甲方对工期的变更要求作出相应变更。 乙方为甲方建立质量跟踪保修档案。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法定不可抗力等事由,致使无法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已经不必要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2.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变更结算以合同定价的综合单价为优先顺序结算。合同中没有的,由乙方书面报送甲方,经审核批准后,进行结算;未报送和未经审核批准的综合单价,以市场价格或定额计算出来的最低价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结算后自动失效。
合同解释权归甲方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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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字时间: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字时间: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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