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
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
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
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 1 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
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
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
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
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
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
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
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
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
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2.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 米;横穿
设临上或脚手架上架树禁在严措施,护要有可靠的保时道路
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
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 0.7 米,穿越公路
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
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
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
不得超过 12 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
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
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
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
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
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
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电。供转位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电单用临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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