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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论“爱无差等”及其与儒家“爱有差等”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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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体的普遍。儒墨两家都务实,都重功利、效果,相对而言,墨家更为务实,而儒家更重长久的人文价值,没有局限于功利论与效果论。儒家坚持德性论,不因实务功利而偏离絜矩之道。“爱有差等”不废仁爱之普遍性,反而更能证成之。另一方面,墨家的批判并非毫无价值与意义,墨家警惕孝亲、丧礼的变味,儒家的“三年之丧”的主张及其制度化确实造成很多弊病,造成真情的旁落与社会财物的浪费;墨家批判社会不公及爱的不周遍是有道理的,也是有其理想的;墨家对于儒家及其流俗流弊的批判,对于完善儒家学说适成一种补充。

参考文献:

古籍:《墨子》、《论语》、《孟子》、《荀子》、《淮南子》、《礼记》。

谭戒甫编著:《墨经分类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姜宝昌:《墨经训释》,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 谭家健:《墨子研究》,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年。

薛柏成:《墨家思想新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林素英:《丧服制度的文化意义:以为讨论中心》,台北:文津出版社,2000年。

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美]倪德卫著;[美]万白安编;周炽成译:《儒家之道:中国哲学之探讨》,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 刘述先:《全球伦理与宗教对话》,台北:立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

牟宗三:《宋明儒学的问题与发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贺麟:《哲学与哲学史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

(原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 《墨子·尚贤中第九》,孙诒让著《墨子间诂》,《诸子集成》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P.32,下引《墨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2] 《墨子·非命下第三十七》,P.172。 [3] 《墨子·兼爱上第十四》,P.62。 [4] 《墨子·兼爱上第十四》,P.63。 [5] 《墨子·兼爱上第十四》,P.63。 [6] 《墨子·兼爱中第十五》,P.64-65。 [7] 《墨子·兼爱下第十六》,P.78。 [8] 《墨子·亲士第一》,P.3。 [9] 《墨子·兼爱下第十六》,P.78。

[10] 《墨子·经上第四十》,13条,P.192。 [11] 《墨子·经说上第四十二》,13条,P.204。 [12] 《墨子·经上第四十》,8条,P.191。 [13] 《墨子·经说上第四十二》,8条,P.203。 [14] 《墨子·大取第四十四》,P.245。 [15] 《墨子·大取第四十四》,P.246-247。 [16] 谭戒甫编著:《墨经分类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94页。

[17] 姜宝昌:《墨经训释》,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第23页。

[18] 《论语·学而》1·6,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P.4-5,下引《论语》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19] 《论语·学而》1·2,P.2。 [20] 《论语·学而》1·9,P.6。

[21] 薛柏成:《墨家思想新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1页。

[22] 《淮南子·要略》,《诸子集成》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P.375。

[23] 《墨子·节葬下第二十五》,P.107-110。 [24] 林素英:《丧服制度的文化意义:以为讨论中心》,台北:文津出版社,2000年,第82页。

[25]丁凌华先生认为:三年丧是儒家的创造,而先秦的习俗则多为既葬除服。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居丧制度从礼教向法律过渡,两汉时期的约束对象主要是皇室贵族居父母丧,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南北朝时官吏居三年丧入于刑律。唐宋时期居丧制度则全面法律化,但实际惩治对象仍主要为官吏。辽金元时期居丧法律式微,仅适用于汉族官吏的三年丧。明清时期居丧法律复苏,但居丧法条减少、对象缩小、量刑减轻。居丧法是古代道德法律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最大负面效应就是扩张了人性的伪善,助长了社会尤其是官场的虚浮风气。详见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26] 《论语·阳货》17·21,P.188。 [27]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8。 [28]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9。 [29]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5-276。 [30]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6。

[31] 《孟子·滕文公上》5·5,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P.135,下引《孟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32] 《孟子·公孙丑下》4·7,P.98。 [33] 《孟子·滕文公上》5·2,P113-114。 [34] 《孟子·滕文公上》5·2,P114。

[35] 《荀子·富国》,梁启雄《荀子简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P.119,下引《荀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36] 《荀子·礼论》,P.262。 [37] 《荀子·礼论》,P271-.273。

[38] 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下册,第1372-1377页。

[39] 《墨子·耕柱第四十六》,P.262-263

[40] 谭家健:《墨子研究》,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9页。

[41] 谭家健:《墨子研究》,第28页。 [42] 《孟子·滕文公上》P.134。 [43] 《孟子·滕文公上》P.135。

[44] [美]倪德卫著;[美]万白安编;周炽成译:《儒家之道:中国哲学之探讨》,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7页。

[45] 《墨子·小取第四十五》,P.251。

[46] [美]倪德卫著;[美]万白安编;周炽成译:《儒家之道:中国哲学之探讨》,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7页。

[47] 参见刘述先:《全球伦理与宗教对话》,台北:立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0—61页。 [48] 牟宗三:《宋明儒学的问题与发展》,上海:华东

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49] 贺麟:《五伦观念的新检讨》,《哲学与哲学史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64—367页。 [50] 《孟子·滕文公上》,P.126。 [51] 《孟子·尽心上》,P.322。 [52] 《孟子·尽心上》,P.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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