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
美国经济学家考埃特认为,“良好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表明信用在一定条件下是一种可以带来资金这个稀缺资源的资源,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物质资源。马克斯·韦伯认为“它是能够给人带来实际好处的美德”。一个企业一旦具有信用品牌,就可以在其所有产品中增加一种附加值,信用成了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第一要素,并充当着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通行证。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经济表现为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构成了信用体系,在这庞大的体系中,个人信用处于基础性地位,支撑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为促进消费信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以形成相关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规范个人消费信用
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巩固自然人的守信意识,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开始起步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1999年上海组建成立了我国国内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次年6月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初步建成,并诞生了我国大陆首份个人信用报告。紧接着,北京、大连、广州等市也相继建立了当地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2004年12月中旬全国统一在北京等七个城市试运行。200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2006年1月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也正式运行。
二、影响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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