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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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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清稿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住宅建筑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非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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