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脚竞速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赛
1
定义
高脚竞速运动是由运动员双手各持一杆,同时脚踩杆上的踏蹬,在田径场上进行的比赛,以在同等的距离内所用的时间多少决定名次。
第二章 场地及器材
2 2.1
场地
在标准田径场上进行,场地线宽均为5厘米,跑道分道宽2.44—2.50米(图1)。
2.2
接力比赛的接力区:接力区中线为宽5厘米的虚线4,前后5米处各画一条直的实
线(图2)。
3 3.1 3.2
器材
高脚杆为竹、木或其它硬质材料制成(简称杆)。
高脚杆高度不限,从杆底部向上30—40厘米处加制踏镫,踏镫高度的丈量从杆底部至踏镫与杆支点的上沿距离为准(图3)。
第三章 比赛通则
4
竞赛
竞赛分个人赛和接力赛两大类。
5
竞赛办法
5.1 起跑 5.1.1
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时,运动员上跑道将两根高脚杆立于起跑线后,杆底部不得触及或超过起跑线。
5.1.2
当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以任何一只脚上踏5.1.3 5.2 5.3 5.4 5.4.1 进。
5.4.2 5.4.3 5.4.4 5.4.5 5.4.6 6
镫,另一只脚必须立于起跑线后的地面,做好起跑的最后准备。
当发令员“鸣枪”时,运动员听到枪声后,另一只踏地的脚
方可踏上踏镫向前跑进。
途中跑
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各自分道内跑进。如果出现脚触地,须在落地处重新上踏镫继续比赛。
终点
以运动员身体躯干的任何部位(不包括头、颈、臂、腿和脚)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瞬间为止,运动员的身体和高脚杆须全部过终点线后才能分离。
接力赛
每个接力区长度为10米,在中线前后各5米,交接的开始与结束均从接力区分界线的后沿算起(图2)。接力比赛的要求如下:
接力赛采用一副高脚杆进行比赛,运动员交接高脚杆后继续跑混合接力赛的1、3棒为女队员,2、4棒为男队员。 队员必须在接力区内完成交接。
完成交接的队员应停留在各自的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
畅通方可离开。
参加接力赛的运动队须在上一赛次前上报运动员接力顺序。 每队服装必须统一。 计时
全自动电子计时或手动电子计时均可,电子计时成绩均以1%秒为最小计时单位。
7
犯规与判罚出现下列之一者,均取消犯规者的比赛资格:
7.1 抢跑:鸣枪前立于地面的脚离地。(抢跑犯规:第一次给予
警告;第二次取消犯规者该项目比赛资格。)
7.2 串道: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跑离本跑道。 7.3 7.4 7.5 7.5.1 7.5.2 8
8.1 8.2 9
9.1 9.2 10
10.1 10.2 掉杆:比赛运动员脚触地,未在原地上踏镫。 人杆分离:
运动员抵达终点线时,身体或高脚杆的一部分仍未过线,脚与踏镫即分离。
接力赛中:
运动员在接力区外交接高脚杆。
在退出接力区时,阻挡或妨碍其他运动员跑进。
第四章 名次判定
名次
高脚竞速的名次判定以比赛中所用时间少者名次列前。 如比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则以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时间
少者名次列前。
第五章 弃权与申诉
弃权
点名时超过检录时间三次呼叫未到者按弃权论。 中途退出比赛者为弃权,无成绩。 申诉
对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提出异议,应在大会开始前向仲裁委
员会或裁判长书面提出.在未有结果前,应允许该队员参加比赛。
参赛运动员若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比赛结束后30分
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意见,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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