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杭经信联技术[2012]85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3.14 【实施日期】2012.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经信联技术〔2012〕85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等部门201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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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5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01号)等相关规定,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杭州市财政局对200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经技术〔2007〕105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将新修订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企业创新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等部门201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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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杭政办函〔2011〕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牵头作用,其主要职能如下:
1. 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2. 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引进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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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3. 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4. 负责人才的引进、凝聚和培养,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多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5. 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6. 负责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2. 企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处于本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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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
经济和社会效益。
3.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4. 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 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50%;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5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1. 在认定前两年内,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2. 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3.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 被撤销其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 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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