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耽误一次高考更为严肃的处理。
事件发生后,汉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汉中市及洋县的教育、监察、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次替考事件进行查处。经查证,这4名替考生系洋县高二年级的重点班学生,由于学校片面追求高考上线率,下达高考上线指标要求并制定相关的教师奖励办法,使个别教师受利益驱动弄虚作假,给部分成绩优秀的高二年级学生发放准考证,组织其参加高考替考。根据已查实的4名考生替考事实,6月16日,洋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洋县中学校长李鹏云,党支部书记、副校长聂文锋停职检查,对涉案的洋县中学教导主任梁杰、洋县医院医生常某实施“双规”。7月7日,调查组公布了事件处理结果,洋县教育局局长、副局长、洋县中学校长、校党总支书记等共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洋县教育局长王玉奎被免职。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 2.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高考替考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由此可知,高三找人代考的学生,其行为属于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若代考成功的话,则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学生上大学的机会,为此,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则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同样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为此,也应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而作为组织策划这次替考事件的老师与相关人员,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高考是为国家科学、公正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体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考场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考风考纪;(2)学校应依法行政,增强法律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师生的思想道德和考风考纪教育,鼓励他们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打击、严厉杜绝舞弊、作弊行为;(3)教师应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制观念,不得只为自己的私利而违法,并损害其他教师和考生的利益;(4)学生应增强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积极、公正的态度参加高考,不得作弊或替人代考,并坚决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为;(5)社会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抵制学校或教师的非法行为,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案例分析题家长迫使学生辍学案
【案情】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初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去赚钱,遂于2006年暑假将李霞送到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多管闲事。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有李霞的家长--李某;女学生李霞;
2、(1)李某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李霞作为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家长未能保证其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损害了其受教育权,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李霞只有14岁,属未成年人,李某让其外出打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知道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容侵犯;男女平等,不能因为是妇孩子就侵害其受都育权。作为孩子的父母和监护人,有让未成年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