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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1.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 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2. 污染物超标排放不及时整改的;
3.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媒体报道,造成一般社会影响并经 查证属实的;
4.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依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如果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是因外部 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视情节对环境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
境保护责任,识别评估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风险,杜绝环境保护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章环境事件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集团公司应当成立调查组进
行事件调查。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调
查报告应当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所属专业分公司备案。对集
团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可进行升级调查。
第十五条各级监察部门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监察部门
参加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参加环境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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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并
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情况;
(四)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五)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 (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 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 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 后,采取预防次生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十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
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十三)其他有必要查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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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整改措施实施情况,造成的社会影 响;
(二)违法违规行为决策过程和责任人; (三)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
(四)开展环境保护合法合规评价、制订整改计划的情况;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审批及落实情况; (六)环境隐患整改项目审批及建设情况;
(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 (八)环境保护日常监测、监督情况;
(九)异常或紧急工况下污染控制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十)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 的情况;
(十一)其他有必要查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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