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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企业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23:01:0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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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上海市人保局,沪人社医发〔2010〕59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购买“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支付”一栏标为“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支付”一栏标为“2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六、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

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2、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按目录限量销售。

七、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

1、处方药品用药范围应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及有关规定执行。

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处方必须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八、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

1、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 2、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的配购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执行。

附件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

其它处方药

发票联 个人帐户划扣90%~80% 发 药

附件三: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

1、店堂整洁,环境舒适 2、指导用药,当好参谋 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 4、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本店监督电话:********

首席药师负责制度

1目的

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提升药师服务水平,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 2.3《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沪医保〔2003〕420号) 3职责

3.1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 3.2负责对医保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管理概要

4.1选聘条件

4.1.1已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具有一线实践经验,从事药品销售或审方、配方工作3年以上。 4.1.2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1.3具有良好的资质信誉,无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和“药托”等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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