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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漯政土〔2017〕134号(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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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漯政土〔2017〕134号(2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漯河市2016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批准,现公告:

一、征收土地用途漯河市2016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5日以豫政土〔2017〕730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召陵区东城产业聚集区范围内。征收召陵区姬石镇大周村土地2.0183公顷,召陵镇蒋庄村土地3.2631公顷、林庄村土地10.2565公顷、岗赵村土地9.8388公顷、召陵村土地1.2144公顷、李村村土地6.0082公顷,总面积32.5993公顷公顷(其中耕地29.157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执行,计7.92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12日

登记地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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