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承担的责任。
(8)业务收费不同。对于同一个鉴证对象来说,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相比,前者提供的保证水平高于后者、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高于后者、证据收集程序的系统性和全面性高于后者、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高于后者,因此,业务收费水平也高于后者。
2、答案:
解析:(1)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阅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保证程度方面,审阅业务提供的低于高水平的保证程度,审计业务提供的高水平的保证程度。在证据数量方面,审阅业务所需的证据较少,审计业务所需的证据较多。在鉴证业务风险方面,审阅业务的风险较高,审计业务业务的风险较低。在提出结论的方式上,审阅业务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审计业务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2)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阅业务中采取的工作方法是恰当的。因为审阅业务是一种有限保证业务,注册会计师采取的工作程序是受到有意识限制的,可以主要采取询问和分析程序,不必一定要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施审阅程序。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采取这种工作方法显然不妥的,审计业务必须采用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而且必须到被审计单位现场搜集有关证据。
(3)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内部控制审核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鉴证业务。在此项业务中,鉴证对象是A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鉴证对象信息是A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查报告,责任方是A公司的管理层,预期使用者是ABC公司的管理层。
(4)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向ABC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系统服务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属于不相容业务,虽然目前并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但对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产生的自我评价威胁是非常大的,在通常情况下,中天华信事务所不应接受审计业务的委托。如果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该项业务,应保证负责审计业务的项目组应由不负责财务信息系统服务的人员构成,对该项目应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沟通该事项。
3、答案:
解析:(1)所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2)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同时考虑下列八个事项:
①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③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④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⑤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⑥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⑦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⑧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与项目组内部复核,尽管复核的内容和目的等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①复核的主体不同。项目组复核是项目组内部进行的复核包括项目负责人实施的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则是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独立地对特定业务实施的复核。后者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通常高于前者。
②复核的对象不同。按照准则规定,对每项业务都应当实施项目组内部复核,而事务所只对特定业务才独立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③复核的要求不同。按照准则规定,对每项业务实施项目组内部复核的内容比较宽泛。事务所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重点,是客观评价: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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