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键入文字]
三、缴回领用的公务、公款及溢领工资。 四、其他依本院规定应办事项。
五、离职者,本院予以结清工资并由劳动局发给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 离职预告
员工自请离职时,应按下列规定预告其部门主管: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下者,于七日前预告。
二、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预告。 三、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预告。 四、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 解聘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院经预告予以解聘: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或纳编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解聘预告
本院依前条终止劳动合约时,得依下列规定提前一月预告。如未经预告而终止劳动合约者,应发给预告期间的工资。 开除
员工因重大错误而被医院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开除。 (一)被开除员工不享有任何经济补偿并扣发所有未发放工资;
(二)被开除员工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损害的,除赔偿经济补偿并追 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予以开除; 1、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又屡教不改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辞退
员工因故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予以辞退: (一)被证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二)绩效考核连续三次不合格的; (三)不能或不愿服从医院安排的; (四)有重大隐瞒或虚假申报的;
(五)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
(七)对辞退条件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外部调动
员工因公司工作需要必须调离本院的,同视为离职,应执行办理相应离职手续。
第十七章 附则
劳资会议
本院为促进团结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依相关法令举办员工代表座谈会及相关会议。
第六十八条 施行修改
本规则经院务会议通过并公告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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