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复审备案及行文公布。 3.负责部署校外教学点的年检工作,行文公布年检结果,必要时,对各市年检结果进行抽检或复检审。
4.根据需要,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省辖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点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条件对拟设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2.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备案手续。
3.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广告管理,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广告进行审批,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等事项进行审核检查指导。
4.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对主办学校派遣主讲教师情况,辅导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籍管理情况,教学设施条件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5.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收费,会同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6.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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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实施本地区校外教学点的年检评估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指导校外教学点的改革、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主要职责
1.依照建点协议,认真履行建点义务。选派人员参加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正副主任人选。
2.全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
3.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4.负责组织校外教学点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
5.负责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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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头组织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推荐、选派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推荐、选派人员担任校外教学点主任、副主任。
2.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3.依照与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签订的建点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4.依照本办法全面负责对设臵在该单位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点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协助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2.根据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做好考试考查、作业批改、教学辅导、支持服务等各项工作。
3.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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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和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年检
第二十条 各市教育局每年11月应对所辖市内所有校外教学点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招生及招生秩序; 2.教学及教学管理; 3.学籍管理; 4.收费及财务管理;
5.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6.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检等第评定
各市教育局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校外教学点作出等第评定。评定等第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1.合格等第评定
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
2.不合格等第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应定为不合格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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