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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保证期备案表
单位名称 经营项目 经营类别 法人代表 一、本企业执行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如下(请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中打√): □ 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20000公里或100日; 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30日;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2000公里或10日。 □ 执行本单位自行制订的质量保证期: 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 二级维护: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 执行机动车生产厂家制订的质量保证期: 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 二级维护: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二、执行时间从200 年 月 日起。 三、质量保证其它承诺: 1、 2、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
2、备案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3、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4、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5、质量保证期变更后,7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新开办维修业企业应在领取相关证照后,10日办理此备案; 7、本备案容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向客户公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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