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和规章
填报单位: 永吉县财政局
索取代码: 22022102110202120080007
信息标题: 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具体实施意见 上传时间: 2008
信息内容: (请输入全文)永吉县财政局 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永财[2007]65号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永吉经济开发区财审局、国土资源局口前分局,永吉岔路河特色农业经济开发区财审局、国土资源局岔路河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吉财非税[2007]358号)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缴库工作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构成内容和取得方式,具体包括: 1、“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2、“补缴的土地价款”,是指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4、“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指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程序 1、“土地出让总价款” 征收的基本程序:
(1)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文件,按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收入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一式五联,同时开具“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可作为缴款通知书使用)一式五联,详细填写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方式、等级、单价、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的具体数额、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帐号和时限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登记单”的要求,在3日内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后,携带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登记单”、“银行缴款凭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并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3)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应缴土地出让收入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后,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相关联次签章。
(4)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银行缴款凭证”、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和签章的“登记单”相关联次及相关资料、凭证等,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照“登记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填报的“清算单”和相关资料、凭证等,在土地出让收入价款足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后,即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等进行审核清算,并做好帐务登记核算处理业务。 2、“补缴的土地价款”和“划拨土地收入”的征收程序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征收基本程序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只需开具“登记单”,在出让方式栏标明“补缴的土地价款”或“划拨土地收入”,无需填报“清算单”。 3、“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征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每月底将代征的“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足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及时报送收缴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按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财政部门应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审核清算后土地净收益10%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他三种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四)足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财政部门应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国家规定我县为十二等,30元/平方米),按照省财政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具体计提计算公式明确如下:省集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土地出让面积×30元(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下同)×15%×20%;县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土地出让面积×30元×15%×80%。其他三种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五)严格执行省与县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即清算后的土地净收益)、“补缴的土地价款”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仍执行省与县2:8的比例分成。“划拨土地收入”省级不分成。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操作规程
1、财政部门向国库缴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缴款书”(一式五联)。
2、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和“登记单”内标明的出让收入取得方式、出让面积、收入金额等相关内容,对土地出让收入按取得方式进行分类汇总,编制县财政制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通知单”(已按省与县分成比例、规定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计提比例和标准等设置计算公式的EXCEL电子表格,见附表一,简称“缴库通知单”),计算出预算科目对应的预算级次的缴库金额。 3、财政部门按照“缴库通知单”内列明的科目编码、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及相对应的缴库金额,分别填写“缴款书”如下:
(1)“土地出让总价款”缴库,应填写5份“缴款书”,即上缴省级国库须填写科目“103014601土地出让总价款”(依据土地出让总价款清算后的土地净收益,按照省与县分成比例计算出的应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计提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后的余额)和科目“1030148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按规定标准和比例计提的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2份“缴款书”;上缴同级国库须填写科目“103014601土地出让总价款” (土地出让总价款核减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并扣除县级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后的余额)、科目“1030147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依据土地出让总价款清算后的土地净收益10%的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科目“1030148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按规定标准和比例计提的“县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3份“缴款书”。 (2)“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库,应填写2份“缴款书”,即上缴省级和同级国库须分别填写科目“103014602补缴土地价款”各1份“缴款书”。 (3)“划拨土地收入”缴库,只须填写科目 “103014603划拨土地收入”1份“缴款书”,上缴同级国库。 (4)“其他土地出让让金收入”缴库,应填写2份“缴款书”,即上缴省级和同级国库须分别填写科目“103014699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各1份“缴款书”。
4、财政部门要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和同级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总价款的审核清算工作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土地收购储备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据相关资料,认真对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等进行审核清算,努力降低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开发成本,严格控制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和收储机构人员经费支出。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清算后,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助支出等。
三、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和重点,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一)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核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和各地核定的比例安排)、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由县政府安排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国库部门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来源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可专项用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新的土地收储支出。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要专项用于基本农田整理和土地复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涝洼地、薄地等中低产田改造。财政国库部门要设立专账核算管理,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
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四、国有企业改革和棚户区改造等相关土地收益要全额缴入国库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将我县国有企业改革和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要将国有企业改革和棚户区改造等相关土地收益,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棚户区改造等。 五、认真做好土地出让收入报表工作 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帐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县财政将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入报表制度,各开发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基础数据的统计核算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和规范,要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收入清算汇总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情况明细表”(全口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省级情况明细表”(见附表二、三、四,同时上报EXCEL电子表格)、“清算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查联)和“缴款书”复印件、国库对帐单等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六、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此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把好关口,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七、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发之日前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应依据本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此前县里下发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土地出让 收支管理 实施意见 抄送: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吉县财政局 2007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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