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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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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0年1月14日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机构,对学校发展中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其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13至17名。另设兼职秘书长和专职秘书一名。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与教学的副校长兼任,秘书长经学术委员会协商推荐,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的学科和专业有较高的科研、教学和管理水平,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本校在职并在岗的科研、教学及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有关职能部门及院部协调推荐,校长遴选,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校长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及推选的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情况,可提名不超过总数20%的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学校领导分工调整和委员离开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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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学术规范和教学事故处理。 (五)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六) 调离我校。

缺额委员根据本章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临时性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学者组成。临时性专门委员会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任务,并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换届前需要增补委员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通过,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具体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自行制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并设专职秘书1人,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均应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定并通过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2.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3.审定学术委员会下属各临时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办法、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4.审议学校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方案。

5.审议部门非常设性科研机构的设立方案和科研机构评估结果。 6.评议学校拟引进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与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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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议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和交流计划。

8.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9.其他校长认为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凡属评定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凡属审定、审议、评议和咨询方面的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校长作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重大教学、学术和科学研究问题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调查报告或意见建议,学校有关负责人应予充分重视,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受校长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校参加重要的学术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年召开二至四次。根据需要,可另外召开专题会议、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审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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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均应有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备案。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需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原有学术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其他有关学科、教学、科研、教研、人事等学术事项管理文件与本章程抵触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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