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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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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闽建设[2004]5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1.18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修订)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设[2004]5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1 / 4

附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 2 / 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

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胜任审查工作。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 4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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