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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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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

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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