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标志、标识、标线、信号装置、安全色度。 6)通风、降噪、保暖设施 4.6.2消防安全类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 2)消防通道、疏散出口设计 3)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配置
4)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用水源、喷淋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 5)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设施 6)电气防爆设计 4.6.3其他类 1)防雷系统设施 2)电气安全设计 3)防洪排水功能设施
4)地质灾害预防设计(滑坡他、塌方、塌陷、地震、泥石流等)。
设备设施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生产和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序能力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对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过程的综合管理。 3.职责
3.1制造处负责组织编制公司主要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检验技术规程,编制公司检(维)修计划,负责组织进行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检测检验检定。 3.2各部门实施检(维)修计划,负责编制检维修方案。 4.程序要求 4.1检修类别
根据检修的内容划分为小修、中修、大修。
4.1.1小修:是对设备的易损件或一般缺陷进行维护性的检查和修理,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设备和生产情况需要随时可进行。
4.1.2中修:对设备的某些主要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保持两次大修期间的应有能力,每季度进行一次;时机:根据设备和贸易计划。
4.1.3大修:是对设备进行彻底修理,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改善设备技术状况大修,每一年进行一次;时机:根据设备和贸易计划,尽量控制在淡季。 4.2检(维)修计划编制
4.2.1检(维)修计划分中修计划和年度大修计划。
4.2.2制造处中修计划根据贸易生产计划和设备运行情况于停车前二周编制完成,报总经理进审批,大修计划应在停车30天前报总经理审批。
4.2.3在报检修计划的同时,分别编报备品备件、材料计划及工机具使用计划。 4.2.4《设备检(维)修计划》中,应有安全设备设施的检(维)修内容。 4.3检维修方案
4.3.1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由制造处各车间主管制定《检维修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4.3.2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4.4检维修实施
4.4.1各部门应依据检维修方案,实施检维作业。
4.4.2检修前必须办理《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和其他安全手续,要求手续齐全、措施可靠,否则检修人员拒绝检修。
4.4.3检维修过程中,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拆除人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4.4.4检修现场做到整齐有序,交工验收前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4.5检修后,应进行试车工作。 4.5保养
4.4.1维修保养人员对设备的加油部位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加油,清洗更换新油。 4.4.2按设备指定的油位和数量,加足所选定润滑油。
4.4.3自动注油装置,经常检查油位,油温、油质、注油量,发现不正常,应及时处理。 4.4.4维修保养人员要定时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立刻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并记好巡岗检查记录。 4.5运行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和停车。
(2)坚守岗位,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按照“听、摸、测、看、闻”的五字操作法检查,做到“清洁、整理、润滑、紧固、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3)对本岗位的设备、管道、阀门按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4)巡检完毕,认真、准确地填写点巡检记录。
(5)做好本岗位专责区的清洁卫生,及时消除泄漏,做到文明生产。
4.6人力资源部应作好设备档案管理,建立《机电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清单》,保管各种设备资料,如合格证等。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生产和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3.职责
3.1制造处负责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资材处负责采购特种设备。 4.程序要求
4.1特种设备的采购及验收要求
4.1.1特种设备的采购和验收申请程序见《设备设施验收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相关内容。
4.1.2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具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资质,制造处负责其资质的审查工作。
4.1.3制造处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保管好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填写在《特种设备月度检查记录》中。
4.4 制造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7制造处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8叉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4.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10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制造处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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