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路安装标准规范制度
7.1 凡新安装或改装井下大巷及主要采区上下山的压风、供 排水等
管路,必须经矿井机电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7.2 机电管理部门提供管路安装图纸及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 根据
工程量报施工材料计划, 由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 批准。
7.3 管路吊挂原则上应和电缆分别敷设在巷道的两侧, 需敷 设在
同一侧时,应与电缆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且敷设在电缆 下方,原则上管路敷设距底板至少保持
150mm以上距离,瓦斯抽
放管严禁和电缆同侧布置。 一般情况下, 严禁在轨道斜巷内铺设 电缆。
7.4 巷道内管路的敷设应满足设备、行人的安全距离需要, 巷道出
现冒顶、地鼓、片帮时应及时修护。
7.5 巷道内的管路必须进行刷漆防腐。 刷漆的颜色遵照如下 规
定 : 供风管路统一刷黄色防锈漆、供水管路统一刷绿色防锈 漆、注浆管路统一刷灰色防锈漆、排水管路统一刷黑色防锈漆。 刷漆必须保证均匀,鲜艳美观。
7.6 巷道内管路吊挂顺序自上至下为风管、水管、注浆管、 排水
管。
7.7管路间距200mm管路采用统一加工的挂钩吊挂,吊挂 点间
距:岩巷吊挂钢管时不超过
5m吊挂PE管时不超过2.5m;
煤巷吊挂钢管时不超过4.5m、吊挂PE管时不超过2.2m。
7.8 巷道内管路,应标明用途、管径、长度(管路编号) 、 流体
方向等标识,管路标识应规范、清晰。标识及箭头用白色油 漆标注,指示流向。拐弯及过墙两侧均要标注箭头。 寸)
及以下的管道,箭头长度是管道直径的 2 倍, DN100(4 寸)以上 的管道, 箭头长度是管道直径的 1.5 倍。同一趟管道的箭头长短 大小要一致。同一矿井(或巷道)的管路标识,要以美学要素为 参考,统一设计。
DN100(4
7.9每根管路都应有编号,排水管路用字母“ PS表示,压
风管路用字母“ YF表示,供水管路用“ GS表示,注浆管路用 “ZJ”,喷雾管路用” PW表示,编号为管子的序号,例如排水 管路编号以“ PS'开头,如 PS-①108 (管径)-001 ”。字母、 数字高度与箭头最宽的宽度相一致, 字母、数字颜色与箭头颜色 一致。管路编号统一喷在距管接口右侧 0.8 米处。
7.10 同一管路的管径在同一巷道内必须保持统一,不得使 用不同
管径的管路,严禁使用前小后大管路的管径进行连接。
7.11 管路敷设时,在巷道的拐弯、车场等处需要圆弧处理 时,应
用同型号的管路加工弯头、龙门架等进行过渡连接,严禁 使用软管和规格较小的管路与主管路连接。 由风水管路引出的支 管要和主管平行布置,拐弯处应用弯头,引出处应用快速接头、 法兰或专用卡箍固定, 严禁用铁丝绑扎, 必须统一标准规范吊挂。
7.12 巷道内管路法兰的连接螺栓要齐全紧固,且螺栓沿管
路走向的方向安装,管路表面应保持清洁、干净。
7.13 管路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质量标准化》 及
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到整齐平直、不交叉、不落地、无跑冒滴 漏。
7.14 管路安装完要用压风或压力水冲净管路内的杂物,无 跑冒滴
漏现象,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生产部门、安监部门、施工 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15 临时管路采用挂钩固定,挂钩吊孔高度以巷道腰线为 准,水
平误差不超过土 50mm锚杆埋入深度不小于 300mm并确保 挂钩外露部分全线平直,挂钩每 4m 安装一个,间距误差不超过 ± 50mm吊挂点必须牢固可靠,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7.16 当巷道有规律的拐弯时(工作面车场、巷道拐弯等) , 管路
必须按照巷道拐弯的弧线进行弯曲, 严禁出现急弯。 当管路 通过躲避硐口时,不得直接横穿硐口。当管路横跨巷道偏口时, 必须沿偏口上部通过。
7.17 管路与电缆交叉时,电缆敷设在墙壁与管路之间并进 行防
护,间距符合相关要求。
7.18 除采掘工作面外,注浆管路不得采用高压软管连接, 必须采
用适应巷道条件的钢管短接或弯头连接, 保证注浆管路敷 设横平竖直。
7.19 井下风水管路除掘进头、开拓头距迎头 50m 范围内可 使用高
压软管连接外, 其余所有地点风水管路不得采用高压软管 连接。
7.20 确因巷道条件或其他不可改变的条件必须使用高压软 管连接
风水管路时, 使用单位必须上报机电管理部门, 经机电矿 长审批后方可使用高压软管连接。
7.21 管子挂钩必须由机修厂按 标准图册要求加工,任何单 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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