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机关、各分子公司及公司相关投资企业和其他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促进公司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指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内部评价指引,自行设定格式的内部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做出披露。公司需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及下属分、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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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财会、经济、法律、管理、投资及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及较高的政策水平与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受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委托,财务总监对审计部实施具体领导;审计部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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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且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下属单位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的单位,应设独立的审计部门;具有法人资格但规模较小的单位和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其下属单位也不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的单位,应在其他相关部门内设置专、兼职审计岗位。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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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报表、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业务流程各环节形成的项目资料、可研报告、审批文件等管理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有关的资料。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行为,有权建议公司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3.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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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任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季度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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