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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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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2 立案标准

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2.1.1.1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

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1.1.2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

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2.1.1.3 2.1.1.4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的审查意见、附图; 2.1.1.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

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

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1.1.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

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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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

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

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8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

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2.1.1.9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1.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2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2.1.2.1 2.1.2.2 2.1.2.3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

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2.1.2.4 2.1.2.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

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

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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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

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

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

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

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8 2.1.2.9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

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2.10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2.11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2.1.3.1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

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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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2.1.3.2 2.1.3.3 2.1.3.4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4.1 2.1.4.2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

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2.1.4.3 2.1.4.4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4.5 2.1.4.6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7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

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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