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本规则统称为船舶。 1.3.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3.1.8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
1.3.1.9 小型船舶:系指船长小于12m且功率小于44.1kW的船舶。
1.3.1.10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制造、改造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1.3.1.11 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1.3.1.12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1.3.1.13 认可:除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则执行具体检验中的认可,以及批准、同意,由经主管机关业务核定的验船机构具体实施。
1.3.1.14 内河:系指中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1.3.1.15 敞口船:系指从艏至艉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 1.3.1.16 地方: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3.1.17 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能满足下式的船舶:
V≥3.7▽0.1667m/s 且V≥18 km/h的船舶。
其中,最大航速V为船舶处于设计排水量状态,并于最大持续功率在静水中航行所能达到的航速,▽(m3)为船舶设计水线对应的排水体积。
1.3.2 技术术语
1.3.2.1 总长 Loa(m):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1.3.2.2 船长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
.1 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 .2 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 对无船舶图纸资料的现有船,其船长可按上甲板长度的90%计算;
1.3.2.3 船宽B(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1.3.2.4 型深D(m):泛指在舷侧处计量由龙骨线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 .1 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2 对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量至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线;
.3 当工作甲板呈阶梯形时,升高甲板部位的型深计量至较低甲板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
.4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是指船中处的型深。
1.3.2.5 吃水d(m):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1.3.2.6 艏、艉垂线: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通过船长(L)艏、艉端点的垂线。 1.3.2.7 船中:系指船长(L)的中点处。
1.3.2.8 龙骨线:系指在船舶中纵剖面上,通过船中定点且平行于龙骨的直线,该定点的垂向坐标按照下述方法确定:
.1 无方龙骨的船舶为金属船龙骨板的内表面或非金属船龙骨板外表面;
.2 有方龙骨的船舶为船壳板与方龙骨侧板的交点,金属船取在内表面,非金属船取在外表面。 1.3.2.9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在干舷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船宽(B)的建筑物为上层建筑,即艏楼、桥楼、艉楼;其他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1.3.2.10 上甲板长度Ld (m):系指船舶中纵剖面上甲板艏艉两端外缘(不包括假船首、假船尾)的水平长度。对无甲板船,以其舷侧板顶线为基准进行计量。 1.3.2.11 最大吃水(m):系指船舶的最大允许作业吃水。
1.3.2.12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水文气象条件下,水都不会渗入结构之内。 1.3.2.13 水密:系指在设计水压力下,任何方向水均不能渗入该结构之内。 1.3.3 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第4节 特别规定
1.4.1 地方验船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适合本地区船舶特点的检验技术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发布实施。
1.4.2 对小型非机动船舶、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小型机动船舶以及船长小于5m的小型机动船舶,地方验船机构应当依据本地区船舶特点制定具体的检验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2.1.1 一般规定
2.1.1.1 凡符合本规则第1章1.1.3的内河船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应当签发/签署相应的证书。
2.1.1.2 以传统工艺建造的传统船型木质船舶,本章规定可适当放宽。
2.1.2 检验类别
2.1.2.1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的检验类别包括:
.1 初次检验;
.2 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3 临时检验。
2.1.2.2 初次检验:系指对船舶首次颁发主管机关船舶检验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2.1.2.3 年度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2.1.2.4 换证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2.1.2.5 临时检验:系指对船舶的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2.1.4.3所述情况变化时所进行的非常规性检验。
2.1.3 检验时间
2.1.3.1 船舶的连续两次常规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2.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2.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2.1.4 检验的申请
2.1.4.1 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机构申请下列相应的检验: .1 初次检验; .2 营运检验; .3 临时检验。
2.1.4.2 下列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1 制造的船舶;
.2 改造的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
2.1.4.3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按照2.1.3规定的检验时间向验船机构申请营运检验。 2.1.4.4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1 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2 改变证书所限定的用途; .3 改变作业区域; .4 更改船名;
.5 变更船籍港或所有人的;
.6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主机)的; .7 检验证书失效的;
.8 渔港监督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2.1.4.5 船舶所有人申报制造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船舶检验申报书;
.2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3 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 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 .6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1.4.6 船舶所有人申报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船舶检验申报书;
.2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3 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 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6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7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2.1.4.7 船舶所有人申报船舶营运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1 检验申报书;
.2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4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2.1.4.8 船舶所有人申报船舶临时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1 检验申报书;
.2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4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5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6 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7 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
2.1.5 检验的受理
2.1.5.1 船舶检验申请由承担船舶建造、修理地具有相应权限的验船机构按规定受理。
2.1.5.2 验船机构收到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1.5.3 验船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船舶检验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6 检验的实施 2.1.6.1 初次检验:
.1 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验船机构实施;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实施检验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验船机构;
.2 验船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1.6.2 营运检验:
.1 营运检验由船籍港验船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检验的船舶,由船籍港验船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验船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验船机构。
.2 验船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1.6.3 临时检验
.1 临时检验由船籍港验船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检验的船舶,由船籍港验船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验船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验船机构。
.2 验船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1.7 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验,年度检验及临时检验也可通过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检验方式进行。
第2节 检验范围
2.2.1 新船的初次检验
2.2.1.1 船舶建造前,应将包含下列内容的图纸资料一式3份送交验船机构审查:
* .1 船舶构造的有关图纸资料应按照有关现行规定提交; * .2 总布置;
* .3 干舷计算及载重线标志; * .4 稳性计算;
* .5 全船开口(包括门、窗、盖等设施)布置; * .6 安全设备(包括消防、救生)和脱险通道布置; * .7 操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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