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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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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

特种设备许可证发放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质检锅函[2003]6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10.21 【实施日期】200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发放的意见

(质检锅函[200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规定,部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及其人员的许可、核准、考核工作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其相关证件以总局名义颁发。为了加强证件管理,决定以总局名义颁发的单位(机构)证件由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统一打印,人员证件由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统一打印。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 1 / 2

序,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其审查通过的单位(机构)、相关人员的许可、核准、批准范围,按表1、表2填写,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总局锅炉局,并请附电子文本(EXCEL电子表格形式)。

三、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打印许可、核准等相关证书后,将许可、核准证书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送达申请单位(机构)或者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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