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
特种设备许可证发放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质检锅函[2003]6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10.21 【实施日期】200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发放的意见
(质检锅函[200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规定,部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及其人员的许可、核准、考核工作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其相关证件以总局名义颁发。为了加强证件管理,决定以总局名义颁发的单位(机构)证件由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统一打印,人员证件由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统一打印。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 1 / 2
序,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其审查通过的单位(机构)、相关人员的许可、核准、批准范围,按表1、表2填写,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总局锅炉局,并请附电子文本(EXCEL电子表格形式)。
三、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打印许可、核准等相关证书后,将许可、核准证书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送达申请单位(机构)或者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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