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所有权通论
一、名词解释 1.所有权
2 .国家所有权 3 ,集体所有权 二、简答题
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 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 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 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 甲岀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 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 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 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 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 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 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 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四、案例分析题
1. 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8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 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 该房屋。200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 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2003年王某因年龄已 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 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 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 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 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 搬出厢房,归还给他。试问:
(1) 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 试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2. 201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 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14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 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 请求。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 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14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
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 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闯民宅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 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一、1、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1、积极权能:(1)占有职,是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实际控制和管领。
(2)使用职能,是所有权人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物的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 (3)收益职能,是所有权人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
(4)处分职能,是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2、消极职能,是所有权人得依法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或所有权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 三、(1)ACD (2)BD (3)AD
四、1、(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在添附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合理。所以,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如果添附物不容易拆除或拆开不经济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并以公平角度,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利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因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相关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2、《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实施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为自力救济,但是方式不当,应当要赔偿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并让陈某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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