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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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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

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皖食药监药化流[2015]1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2015〕1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省局制定了《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3日

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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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强化对药品流通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药品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及国家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保障药品流通质量安全为目标,按照“层级监管、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公开暴光”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检查,通过开展对药品流通环节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暗访调查,严厉打击药品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二、飞行检查的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和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等。 三、飞行检查的组织

(一)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流通环节的飞行检查,人员组成可根据需要由省局从有关单位临时抽调。全年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5%,对疫苗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合肥、阜阳和亳州等市医药产业集中区飞行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二)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全年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对疫苗、中药配方颗粒、生物制品、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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