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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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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检查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二)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三)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AAA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由基础管理,经营效益、市场行为、工程服务、品牌形象和信用记录六个指标体系,按权重分别赋分,合计100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分值为91-100分的为A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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