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佛山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园区整体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质升级,促进高水平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落户,助力佛山建设中国“互联网+智能制造”试点城市,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分为A、B、C、D四类。其中,A、B两类是指国家高新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中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A类包括国家或行业归口研究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B类包括国家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C类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高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包括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D类是指佛山高新区范围内的高水平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服务类机构、检验检测服务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类机构等。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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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年度支持一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推动佛山高新区打造成为省市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创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佛山高新区纪工委等的监督。
第五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财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区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参与项目申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委托,按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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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依法尊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与各园区管理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与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扶持的单位必须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还应满足一下条件之一:
(一)2020年1月1日后认定的A、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二)原注册地址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外,2020年1月1日后整体搬迁并正式落户佛山高新区的A、B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三)2020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C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四)D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持续运营满一年;上一年度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服务绩效主要包括三类:技术转移服务类机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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