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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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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奖惩。 (三十九)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惩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十)按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

(四十一)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

六、国资委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 (四十二)国资委依照《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2.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3.审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财务预算、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4.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以及重要子企业的有关重大事项;

5.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6.向董事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7.选聘或解聘董事,决定董事的薪酬与奖惩;

8.对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要求董事会对决策失误作出专项报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中央企业可参考本意见管理其所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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