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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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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了本次发 行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九)本期债券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十)参与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中介业 务的法定资格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发行人不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已就本期 债券的发行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人需按照《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九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具 备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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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7 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企 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叶 菲

经办律师:

洪 炜

解 宇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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